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10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110,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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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曼楣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 頁),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見卷二第100頁) ,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 1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59,500元,第2-48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49-72期每 期清償12,000元,每年2月份再增加還款24,000元,合計清 償6年72期,共938,000元,清償成數9.5213%(算式:59,50 0+9,500×47+12,000×24+24,000×6=938,000;938,000÷ 9,851,556=9.5213%)。該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2日依照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 日內確答是否同意,惟未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 同意,而未能可決,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 公告、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3 8-241頁、卷二第121-161頁)。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分 公司,有勞保加保資料及與員工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 214頁及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卷第14頁),可證債務人確 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38,000元,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後並無可處分所得(見本院卷一第283頁、卷二第 98頁)。再參諸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名下 財產有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七間公司股票、基金 ,以裁定開始更生之日即103年5月2日收盤價計算總價 值約49,544元(見卷一第227頁之101年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卷二第79-86頁之集保戶異動及 餘額資料明細表、第96頁各檔股票基金收盤價計算式 )。另有保單解約金1,147元,有卷附之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3日全球壽(客)字第0000000 000號函(見卷一第235-236頁),而債務人亦一併提 出50,000元納入第一期增加清償。從而,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內湖大潤發生鮮部熟食課擔任服務 人員,每月約有固定薪資為24,100元,此外領有一個 月年終獎金,有債務人提出102年8月-103年3月、103 年5月-7月員工薪資明細表、102年年終明細表在卷可 稽(見103年消債更字第74號卷第70-74頁、本院卷二 第10-11頁)。債務人現住屋於新北市鶯歌區配偶母親 名下房屋(見卷二第7-9頁陳報狀及建物謄本、卷一第 202頁戶謄),其提列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562元 (包含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本院參酌內政部 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新北市每人每 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2,439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 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 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 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 ,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依前開 生活費用標準為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612元( 見卷二第10頁薪資單明細)後,其個人消費性支出有 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用2,600元(新北市鶯歌區至 台北市內湖區)、醫療費1,500元、車位租金450元( 機車寄放在火車站附近停車場月費)、電話費用900元 、現就讀大一之未成年子女丙○○(84年10月10日生 ,卷一第201頁戶籍謄本,卷二第119-120頁在學證明 )之扶養費1,000元、現就讀高二未成年子女丁○○( 86年9月9日生,卷一第200頁戶籍謄本,卷二第119頁 在學證明)之扶養費1,000元(見103年消債更字第74 號卷第83-91頁之電話繳費單、機車停車月費收據、醫



療費單據),合計12,950元,債務人表示配偶乙○○ 現任職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電瓦斯費及兩 名子女大部分扶養費係由配偶負擔,故其僅需負擔兩 名子女每人各1,000元扶養費,復參酌配偶乙○○勞保 投保薪資為43,900元(見本院院卷一第206頁之勞保局 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所述堪認真實、 合理;交通費因上班必須由鶯歌家中騎機車至鶯歌火 車站(每月油錢約100元,另機車寄放車站停車費450 元),搭火車至松山火車站(火車票價單程36元)後 再轉乘公車至內湖台北花市站(公車單程15元),故 合計每月交通費為2,600元【計算式:單程36+15=51 ,月休6天,約24或25個工作日,51元×2×25天+100 元=2,650元,見卷二第87頁陳報狀】;另提出長庚醫 院診斷證明,每月固定回診新陳代謝科及風濕過敏科 費用分別為430元及828元、加上回診交通費98元,故 醫療費用必要支出1,500元(見卷二第20頁診斷證明書 、第88-92頁醫療費單據),故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扣 除扶養費2,000元後,已低於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之標準,且核其前揭所陳每月支出堪稱合理 ,且屬必要、實在。
(三)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4,100元,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4,562元後,所餘9,538 元提出9,500元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 為增加還款金額,並願將每年領取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 金(即24,000元),另於每年2月份額外增加還款24,0 00元,另於長子四年大學畢業後,分階段將原兩名子 女扶養費全數納入還款,加計2,500元至每月清償金額 中,於第49期開始增加還款金額為12,000元,足見, 債務人願以簡約之方式維持其與子女生活,盡力精省 每月支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盡數用以清償債務,堪信,債務人為履行更方 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四)次查,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 更生方案。且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 ,復經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堪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債務人業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 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 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 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戊○○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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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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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38,000元 │
│2.總清償比例:9.5213%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期│
│ 清償59,500元,第2-48期每期清償9,500元,第49-72期每期清償12,000元,每年2月另以年終 │
│ 獎金24,000元加計清償(當期實際清償金額係以原定該階段清償金額加上24,000元),債務人│
│ 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
│ 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 │
│ 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期分 │第2-48期每│第49-72期 │每年2 │
│ │ │ │ │配金額 │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月應加│
│ │ │ │ │(每年2 │(每年2月 │額(每年2 │計清償│
│ │ │ │ │月應加計│應加計最右│月應加計最│金額 │
│ │ │ │ │最右欄金│欄金額) │右欄金額)│ │
│ │ │ │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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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美國運通│143,144 │13,629 │865 │138 │174 │349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149,385 │14,223 │902 │144 │182 │3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甲○(台灣)商│248,187 │23,631 │1,499 │239 │302 │605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1,966,189 │187,208 │11,875 │1,896 │2,395 │4,7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5 │安泰商業銀行│1,686,192 │160,548 │10,184 │1,626 │2,054 │4,1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 │良京實業股份│623,784 │59,393 │3,767 │602 │760 │1,5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410,232 │39,060 │2,478 │396 │500 │99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8 │第一商業銀行│219,501 │20,899 │1,326 │212 │267 │53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2,571,771 │244,867 │15,533 │2,480 │3,133 │6,265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90,526 │8,619 │547 │87 │110 │22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1 │萬泰商業銀行│156,381 │14,890 │944 │151 │190 │38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玉山商業銀行│212,073 │20,192 │1,281 │205 │258 │5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261,971 │24,943 │1,582 │253 │319 │63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 │遠東國際商業│456,772 │43,491 │2,758 │439 │558 │1,11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5 │台北富邦商業│450,686 │42,911 │2,722 │435 │549 │1,09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16 │上海商業儲蓄│204,762 │19,496 │1,237 │197 │249 │49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
│ 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
│ 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 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
│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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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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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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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