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原 告 丁○○
丙○○
共同訴訟代 乙○○
被 告 勛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 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給付原告丙○○ 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各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部分: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以在大陸設立同業務公司為由,預告全體員工,擬 資遣裁撤在台公司之開發部門。原告等均在該部門工作,乃提出辭呈,原告丁○ ○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原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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