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3431號
TCEV,89,中簡,3431,200104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原   告 丁○○
        丙○○
  共同訴訟代 乙○○
  被   告 勛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 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給付原告丙○○ 捌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各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部分: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以在大陸設立同業務公司為由,預告全體員工,擬 資遣裁撤在台公司之開發部門。原告等均在該部門工作,乃提出辭呈,原告丁○ ○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原告楊

1/1頁


參考資料
勛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