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秉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七萬九千四百十八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磚材數批並委託 聲請人代為施工,總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五千八百十八元,因原告 就本件工程於圍牆部分之施工,有吐白之現象,願扣款六萬六千四百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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