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206號
PCDV,103,司促,44206,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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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2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邱美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壹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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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