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182號
PCDV,103,司促,44182,20141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1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謝緯程即謝世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