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052號
PCDV,103,司促,44052,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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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白錦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白錦霞於民國103 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4
     0,000 元,約定自103 年06月30日起至106 年06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 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11月24日
     止累計142,96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7,223 元為本金
     ;5,242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405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錦霞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137223│     │1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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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