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0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白錦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白錦霞於民國103 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4
0,000 元,約定自103 年06月30日起至106 年06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 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 年11月24日
止累計142,965 元正未給付,其中137,223 元為本金
;5,242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405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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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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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白錦霞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137223│ │1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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