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89年度,1845號
TCEV,89,中小,1845,200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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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四五號
  原   告 中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共同與原告訂立計程車客運業協議書,而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車號OE ─二四三號之營業小客車一部,並靠行於原告經營計程車業務,依上開契約約定 ,被告即有按期或季收繳單據列報薪資、繳納服務費、牌照稅、燃料費及辦理繳 納保險費、違規罰單及定期檢驗車輛等之義務,詎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 辦理繳銷結算止,被告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未為清償 ,且其後經原告催討,被告亦簽發本票予原告收執,然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契約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計程車客運業協議書及本票為證,而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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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航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