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顏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
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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