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845號
PCDV,103,司促,43845,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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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顏慶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
  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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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