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772號
PCDV,103,司促,43772,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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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政儀
債 務 人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恆茂
債 務 人 張恆茂
債 務 人 張寶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叁
  仟貳佰肆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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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