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宜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宜汝於民國92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93年01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1月
21日止累計78,949元正未給付,其中29,691元為本金;47,5
61元為利息;1,6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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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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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宜汝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9691 │ │1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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