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二八號
原 告 御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秉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以工程報價單,向被告為承攬被告
所包攬中之中二高南投段名間鄉C三三七標植筋工程(含拉耙測試工程)之要 約,被告亦於同年月七日,向原告為承諾。嗣原告於同年九月間,依約完成上 開工程,被告卻拒不給付工程款共計三萬四千七百四十二元(含五%營業稅) 。爰訴請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就上開工程,被告僅通知原告先行至工地,試作拉耙測試工程,並 完成測試報告。如原告確有施工能力,則須待訴外人即被告所包攬上開工程之 定作人(業主)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通知被告後 ,被告再通知原告繼續施工。惟於八十八年八月初,訴外人太平洋公司即通知 被告撤離工地,而未委由被告承包上開工程,故被告自未通知原告繼續施工。 嗣原告在未經被告通知之情形下,即自行前往工地繼續施工,自不得向被告請 領上開工程款。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曾於右揭時地,以工程報價單向被告要約,並經被告簽名承諾。嗣 被告並通知原告進行拉耙測試工程,且已完成測試報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 程報價單、測試報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各一紙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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