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2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李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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