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625號
PCDV,103,司促,43625,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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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2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李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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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