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九二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GX─六二四九號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 午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七三之六號前,因欲由大里市○ ○路左轉進入運動公園便道,遂逆向行駛,而撞及原告所承保亞通航空貨運承攬 有限公司所有,由陳冠舟所使用車號RJ─八一二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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