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薛朝介即薛百家
債 務 人 薛清仁即薛揚才
債 務 人 游月娟
一、債務人游月娟、薛清仁即薛揚才、薛朝介即薛百家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薛朝介即薛百家於民國96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
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薛清仁即薛揚才、游月娟為其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
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210,
193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薛朝介即薛百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10,193 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
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
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薛清仁即薛揚才、游
月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月娟、薛│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10193│清仁即薛揚│ │ │ │
│ │元 │才、薛朝介│ │ │ │
│ │ │即薛百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月娟、薛│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193│清仁即薛揚│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才、薛朝介│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薛百家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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