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503號
PCDV,103,司促,43503,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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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50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 務 人 余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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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