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481號
PCDV,103,司促,4348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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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嘉源於94年04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385,535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嘉源  │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9176│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嘉源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8890 │     │1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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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