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215號
PCDV,103,司促,43215,2014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治鑑
債 務 人 陸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陸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叁萬伍仟柒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萬
  柒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