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066號
PCDV,103,司促,43066,201411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66號
債 權 人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債 務 人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叁仟柒佰玖
  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