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975號
PCDV,103,司促,4297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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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75號
債 權 人 李玉麟
債 務 人 許自賢
債 務 人 許正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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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