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972號
PCDV,103,司促,42972,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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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雅貴即莊晋貴
債 務 人 駱志茂
債 務 人 駱潘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柒
  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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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