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3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李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