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姚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姚再興於民國094 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
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6988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3 年10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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