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894號
PCDV,103,司促,42894,201411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9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姚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姚再興於民國094 年04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
     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
     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69882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3 年10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