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一平
債 務 人 吳家蓁
債 務 人 何鍾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新
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一平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何鐘興、吳家蓁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
3萬7,94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何一平於103年0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萬0,34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何鐘興、吳家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一平、何│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21710 │鍾興、吳家│6月12日起 │0月06日止 │ │
│ │元 │蓁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0月0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何一平、吳│自民國103年6│止民國103年1│年息1.83% │
│ │108639│家蓁 │月12日起 │0月0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0月0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一平、何│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710 │鍾興、吳家│7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蓁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何一平、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639│家蓁 │7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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