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呂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伍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晟維於102 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呂晟維自102 年11月至103 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59,499元,但於103 年8 月1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845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63,34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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