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585號
PCDV,103,司促,42585,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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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呂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伍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晟維於102 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呂晟維自102 年11月至103 年08月共消費簽新臺
  幣59,499元,但於103 年8 月1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
  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845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63,34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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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