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陳利全」更正為「甲○○」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