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386號
PCDV,103,司促,42386,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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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楊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捌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零肆佰零伍元,及其中伍萬肆仟
  捌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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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