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028號
PCDV,103,司促,42028,20141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姿廷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0月2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452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郭姿廷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0月20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438元及費用3132元。利息係依貸
   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
   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
   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202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姿廷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71192 │0000000000│10月 21日  │      │點七五    │
│  │元  │297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姿廷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9476│0000000000│10月 21日  │      │       │
│  │元  │774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