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姿廷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3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0月2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452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郭姿廷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3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10月20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438元及費用3132元。利息係依貸
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
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
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202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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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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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姿廷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71192 │0000000000│10月 21日 │ │點七五 │
│ │元 │29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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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郭姿廷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9476│0000000000│10月 21日 │ │ │
│ │元 │77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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