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歐漢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零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歐漢修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商
(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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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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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歐漢修 13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78038│0000000000│08月 11日 │ │五 │
│ │元 │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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