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施素敏
債 務 人 蘇振賢
債 務 人 蘇國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捌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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