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何奕
債 務 人 吳衣菡即吳函儒
債 務 人 蘇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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