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934號
PCDV,103,司促,41934,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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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3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何奕
債 務 人 吳衣菡即吳函儒
債 務 人 蘇家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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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