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11號
PCDV,103,司促,41511,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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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11號
債 權 人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JUJU JUARIYAH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 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債務人 入出境資料所示,債務人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 日出境,並 未居留於我國境內,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外 國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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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