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414號
PCDV,103,司促,41414,201411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14號
債 權 人 裕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裕群
債 務 人 德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德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