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255號
PCDV,103,司促,41255,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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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蘇詠翔原名陳蘇詠翔
債 務 人 蘇明毅
債 務 人 陳朱甄英
一、債務人陳朱甄英蘇明毅蘇詠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叁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詠翔原名陳蘇詠翔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
  同債務人蘇明毅陳朱甄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2,94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詠翔原名陳蘇詠翔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2,94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蘇明毅陳朱甄英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朱甄英、│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2945│蘇明毅、蘇│4月09日起  │0月05日止  │八三     │
│  │元  │詠翔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06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朱甄英、│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2945│蘇明毅、蘇│5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詠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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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