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債 務 人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國彰
債 務 人 鐘國彰
債 務 人 揚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青
債 務 人 劉惠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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