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110號
PCDV,103,司促,41110,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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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債 務 人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國彰
債 務 人 鐘國彰
債 務 人 揚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青
債 務 人 劉惠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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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