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6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治鑑
債 務 人 許正雄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勝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智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瑞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嘉玲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零陸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
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