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962號
PCDV,103,司促,40962,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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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6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治鑑
債 務 人 許正雄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勝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智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景瑞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嘉玲即許林麗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零陸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
  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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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