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923號
PCDV,103,司促,40923,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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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2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粘錫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粘錫文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49,792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48
  1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49,792 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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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