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邱献甯
債 務 人 弘電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立堂
人
債 務 人 卓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叁拾玖萬陸
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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