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784號
PCDV,103,司促,40784,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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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至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叁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期( 含) 以上當期收取
  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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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