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至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叁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零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期( 含) 以上當期收取
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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