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366號
PCDV,103,司促,4036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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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66號
債 權 人 麥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債 務 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肆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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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