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986號
PCDV,103,司促,39986,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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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986號
債 權 人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顧閏潔
債 務 人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大義
債 務 人 顧大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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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