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劉依伶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朱弘光
訴訟代理人 甯欣慧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就原告主張本件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部分,請被告再加以說明(即原告任職六年,均無任何違約或不良記錄,能否改採用其他如懲處、教育訓練、加強監督或扣減福利、津貼、調職之手段?另本事件對被告所生之危害如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