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371號
PCDM,103,附民,371,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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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志
被   告 游學智
      張豊雄
      何長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一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邱宏志游學智張豊雄之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 何長發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邱宏志游學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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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辰國際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