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22號
PCDM,103,重附民,22,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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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被   告 施麗玲
上列當事人因103 年易字第58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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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