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更字,103年度,1號
PCDM,103,重訴更,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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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治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緝字第3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治群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免訴。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治群芳宜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芳宜 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實際營運情事,仍囑託 不知情之林家宏自民國92年7 月7 日起、熊華忠則自93年8 月10日起,先後登記為芳宜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該2 人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6年度偵緝字第1413 號、第25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明知芳宜公司並 無進貨之事實,仍基於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92年9 月、 92年11月、93年1 月、93年5 月、93年7 月、93年9 月、93 年11月間某日,先後持附表一「取得發票公司」欄所示公司 ,於附表一「發票月份」欄所示時間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總計120 張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如附表一「發票金額」 欄所示之營業額,連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如附表一「申報 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總計新台幣(下同)348 萬2,221 元(起訴書誤載為348 萬2,346 元);因認被告所為,係犯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 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生效施 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項規定,固由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所採之「從新從輕原則」,改為修正後之「從 舊從輕原則」,然該條既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 自無更為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適用。另按稅捐稽徵法第 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增訂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 人及代徵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 人為準;是於該規定修正施行前,稅捐稽徵法並未將「公司



實際負責人」列為處罰範圍,而僅限於「公司法規定之負責 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 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 人」。復按參照100 年5 月27日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理 由所載「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 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 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 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又公司 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 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時,系爭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 制裁,旨在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查依系爭規定處 罰公司負責人時,其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及法定刑,均規定於 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該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以詐術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等旨,依上開規定對 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 (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 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對 於刑法有關共同正犯、想像競合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 連犯等規定,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字第49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 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 月3 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 號函釋在案。再按中華民國境內銷 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 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 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3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須納稅義 務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其前提,始能成立稅捐稽徵 法第41條或第47條第1 款之罪名。又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 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 ;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 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 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換言之,行為人為 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 ,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 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 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



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 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 ,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 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 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 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7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 林家宏、熊華忠潘信義之證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所附相關資料,及附表一所示發票等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虛設之芳宜公司實際負責人, 並以林家宏、熊華忠擔任名義負責人,復明知無實際交易進 貨情事,卻仍收受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連 續於附表一「申報月份」欄所示時間,為不實之申報,而逃 漏如附表一「申報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惟辯稱:芳宜公 司並未實際營運,只是為買賣發票而虛設之假公司等語: ㈠查被告此部分犯罪時間,係於前述稅捐稽徵法第47條及刑法 相關條文修正施行前,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有關「從舊、 從輕」之規定,及被告之於芳宜公司,並無「公司法規定之 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身份,僅為實際負責人之考量下,以修正施行前之 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即未將「公司實際負責人」列為處 罰範圍,較有利於被告。又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 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然修正後已將上開規定刪除,因此連續數行為須 數罪併罰;是以修正前後,就行為人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 與多次評價之別,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綜合 前述,本案自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再者,芳宜公司雖有收受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後據以申報營 業稅之事實,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暨所附芳宜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在卷可參( 見該國稅局稽查報告卷第1 至11、13、14、158 至171 頁) ;且依前開理由壹之說明,被告於本案可與「公司法規定 之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成立共犯,但依林家宏、 熊華忠、被告間互核相符之一致供證(見96年度偵緝字第14 13號卷第12、13頁、96年度偵緝字第2517號卷第15、23頁、 102 年度偵緝字第332 號卷第33、34頁、本院卷第51頁反面



),堪認林家宏、熊華忠對於芳宜公司係虛設並收受不實發 票申報營業稅乙節均不知情,而依卷內其餘事證,亦不足以 認定其等對此部分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此部分 既缺乏處罰實際負責人之明文規定,復難認被告與法條規定 得成立此部分犯罪之登記負責人林家宏、熊華忠間有何共犯 關係,即難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
㈢況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業如 前述(詳見理由壹)。查芳宜公司係無進銷貨事實之虛設 行號,業經被告供稱:林利通是集團負責人,潘信義和我都 是為他工作。集團中有許多虛設公司,其中芳宜公司是由我 負責即擔任實際負責人,而開立發票則是林利通交代下來, 由潘信義轉知,我再開立。芳宜公司並未實際營運,只是為 買賣發票而虛設之假公司等語明確(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33 2 號卷第34頁、本院卷第37頁反面),核與證人潘信義所證 :被告係與林利通配合一同虛設行號,領取發票後出售牟利 等語相符(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332 號卷第120 頁)。則芳 宜公司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業稅之課徵可言。故芳宜公司 及相關人等縱有收受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連 續申報營業稅之行為,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此部分即不構成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罪。
五、綜上所述,芳宜公司既屬虛設行號而無營業行為,自無所謂 逃漏營業稅可言;況被告亦非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規 定之犯罪主體,且與符合該條規定之犯罪主體,即不知情之 林家宏、熊華忠間,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難認該當於 前述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就此 部分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係芳宜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 無實際營運,亦無售貨予附表二「給與發票公司」欄所示公 司之事實,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達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自92年7 月間起至93年10月間止,在不詳處所 ,先後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2 6 紙,銷售金額總計6,057 萬5,915 元予附表二所示公司, 附表二所示公司則持其中219 張銷售金額共計5,933 萬5,21 6 元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 額296 萬6,768 元,連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公平 性(下稱本案);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 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 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 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 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三所示被告論罪 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 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經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 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以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 條文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 自應適用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另 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 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 自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為有利。
四、查被告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達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㈠先由有犯意聯絡之潘信義將購得之劉文明證件, 交予被告及有犯意聯絡之陳登子,並由被告委託陳登子虛設 金豐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豐華公司),及處理金豐華公 司會計事務。嗣陳登子領得金豐華公司空白發票後,即經被 告同意,販售予有犯意聯絡之周立憲周立憲明知金豐華公 司與金隆攝影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並實際交易事實,仍自92 年3 月至6 月間,先後虛偽填製金豐華公司不實會計憑證即 統一發票共39紙,銷售金額總計305 萬2,173 元予金隆攝影 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由該12家公司持其中銷售金額總計14 9 萬3,316 元部分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 稅額7 萬4,666 元。㈡再受隱山有限公司(下稱隱山公司)



負責人劉彥邵委託,負責該公司會計事務及對外開立統一發 票,明知隱山公司與統傑有限公司等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仍 自94年1 月1 日起至95年6 月30日止,先後虛偽填製隱山公 司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307 紙,銷售金額總計6,945 萬6,194 元予統傑有限公司等持以充作進項憑證,並向稅捐 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341 萬2,110 元,而連續以前述不正 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下稱前案),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認被告所為係與潘信義陳登子周立憲等共犯連 續違反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 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應從一重之連續登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論處,而於102 年7 月12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19 號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有該前案 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五、查本案被告係擔任芳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該公司之 會計事務及開立統一發票事宜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 本院卷第37頁反面),顯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謂之主辦會 計人員;又被告本案將開立之芳宜公司不實發票交予附表二 所示公司,使之持以申報扣抵,藉以逃漏營業稅額之所為, 和前案即與潘信義周立憲、及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陳登子共同將開立之金豐華公司不實發票交予金隆攝影有限 公司等、單獨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而將開立之隱山公司 不實發票交予統傑有限公司等,使之持以申報扣抵藉以逃漏 營業稅額之所為,兩者行為態樣、手段、方法相似,目的亦 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另本案係於92年7 月至 93年10月間所犯,而前案則係於92年3 月至95年6 月30日間 所為,彼此時間重疊,足見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兩者 間具有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 則前案既經判決確定,業如前述,本案此部分犯罪事實即應 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準此,檢察官就曾經判決確定之 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免訴判 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一:不實進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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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取得發票公司 │發票月份│發票張數│ 發票金額 │ 申報稅額 │申報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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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悅國際有限公司│92年8 月│ 5張 │ 2,28萬8,000元│ 11萬4,400元│92年9 月│
│ ├────────┼────┼────┼───────┼──────┼────┤
│ │全新國際奈米有限│92年8 月│ 1張 │ 9萬0,000元│ 4,500元│92年9 月│
│ │公司 │ │ │ │ │ │
│ ├────────┼────┼────┼───────┼──────┼────┤
│ │詠權有限公司 │92年8 月│ 2張 │ 1,13萬0,240元│ 5萬6,512元│92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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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佳木斯企業有限公│92年10月│ 3張 │ 1,90萬9,700元│ 9萬5,485元│92年11月│
│ │司 │ │ │ │ │ │
│ ├────────┼────┼────┼───────┼──────┼────┤
│ │鑫斧興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 4張 │ 1,54萬0,880元│ 7萬7,044元│92年11月│
│ ├────────┼────┼────┼───────┼──────┼────┤
│ │丁芝企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 6張 │ 1,76萬8,200元│ 8萬8,409元│92年11月│
│ ├────────┼────┼────┼───────┼──────┼────┤
│ │華亭興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 1張 │ 5萬5,096元│ 2,755元│9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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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俊明交通有限公司│92年12月│ 2張 │ 6萬8,400元│ 3,420元│93年1 月│
│ ├────────┼────┼────┼───────┼──────┼────┤
│ │上春國際有限公司│92年12月│ 10張 │ 6,83萬0,550元│ 34萬1,528元│93年1 月│
│ ├────────┼────┼────┼───────┼──────┼────┤
│ │盈和國際有限公司│92年12月│ 6張 │ 2,51萬1,150元│ 12萬5,558元│93年1 月│
│ ├────────┼────┼────┼───────┼──────┼────┤
│ │德政實業股份有限│92年12月│ 1張 │ 9萬8,000元│ 4,900元│93年1 月│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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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俊明交通有限公司│93年4 月│ 1張 │ 7萬5,000元│ 3,750元│93年5 月│
│ ├────────┼────┼────┼───────┼──────┼────┤




│ │文琪有限公司 │93年4 月│ 12張 │ 6,89萬5,587元│ 34萬4,780元│93年5 月│
│ ├────────┼────┼────┼───────┼──────┼────┤
│ │荃鑫有限公司 │93年4 月│ 4張 │ 2,52萬7,471元│ 12萬6,374元│93年5 月│
│ ├────────┼────┼────┼───────┼──────┼────┤
│ │御祺實業有限公司│93年4 月│ 1張 │ 54萬0,000元│ 2萬7,000元│93年5 月│
│ ├────────┼────┼────┼───────┼──────┼────┤
│ │優廣角有限公司 │93年4 月│ 1張 │ 25萬0,000元│ 1萬2,500元│93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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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文琪有限公司 │93年6 月│ 12張 │ 7,00萬4,012元│ 35萬0,200元│93年7 月│
│ ├────────┼────┼────┼───────┼──────┼────┤
│ │荃鑫有限公司 │93年6 月│ 1張 │ 15萬4,000元│ 7,700元│93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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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亞太欣業股份有限│93年8 月│ 2張 │ 45,714元│ 2,286元│93年9 月│
│ │公司 │ │ │ │ │ │
│ ├────────┼────┼────┼───────┼──────┼────┤
│ │俊明交通有限公司│93年8 月│ 1張 │ 13萬5,000元│ 6,750元│93年9 月│
│ ├────────┼────┼────┼───────┼──────┼────┤
│ │文琪有限公司 │93年8 月│ 6張 │ 7,33萬5,480元│ 36萬6,774元│93年9 月│
│ ├────────┼────┼────┼───────┼──────┼────┤
│ │荃鑫有限公司 │93年8 月│ 11張 │ 7,29萬0,560元│ 36萬4,530元│93年9 月│
│ ├────────┼────┼────┼───────┼──────┼────┤
│ │御祺實業有限公司│93年8 月│ 2張 │ 2,79萬5,500元│ 13萬9,775元│93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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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捷淵國際有限公司│93年10月│ 1張 │ 19萬2,500元│ 9,625元│9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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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豐國際事業有限│93年10月│ 5張 │ 2,55萬4,408元│ 12萬7,720元│93年11月│
│ │公司 │ │ │ │ │ │
│ ├────────┼────┼────┼───────┼──────┼────┤
│ │原宿國際貿易有限│93年10月│ 11張 │ 7,33萬1,214元│ 36萬6,562元│93年11月│
│ │公司 │ │ │ │ │ │
│ ├────────┼────┼────┼───────┼──────┼────┤
│ │和鍵實業有限公司│93年10月│ 8張 │ 6,22萬7,684元│ 31萬1,384元│9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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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取得發票張數、金額及申報稅額│ 120張 │69,64萬4,346元│348萬2,221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348萬2,3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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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實銷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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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給與發票公司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申報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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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佛光華藏文物社 │93年7 月│AU00000000│ 48萬0,000元│ 2萬4,0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50萬0,000元│ 2萬5,0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46萬0,000元│ 2萬3,0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45萬0,000元│ 2萬2,5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49萬0,000元│ 2萬4,5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46萬0,000元│ 2萬3,0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48萬0,000元│ 2萬4,0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51萬0,000元│ 2萬5,5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48萬0,000元│ 2萬4,0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49萬0,000元│ 2萬4,5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50萬0,000元│ 2萬5,00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41萬6,000元│ 2萬0,8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70萬0,000元│ 3萬5,0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79萬0,000元│ 3萬9,5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78萬0,000元│ 3萬9,0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46萬0,000元│ 2萬3,0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41萬0,000元│ 2萬0,5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56萬0,000元│ 2萬8,0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71萬0,000元│ 3萬5,5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38萬4,000元│ 1萬9,2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46萬0,000元│ 2萬3,000元│
│ │ ├────┼─────┼───────┼──────┤
│ │ │ 合計 │ 共22張 │11,43萬2,000元│ 57萬1,600元│
├──┼────────┼────┼─────┼───────┼──────┤
│ 2 │善緣坊 │93年8 月│AU00000000│ 48萬2,000元│ 2萬4,1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22萬7,560元│ 1萬1,378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14萬4,400元│ 7,22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27萬5,000元│ 1萬3,750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35萬9,000元│ 1萬7,950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28萬7,500元│ 1萬4,375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20萬1,000元│ 1萬0,050元│
│ │ ├────┼─────┼───────┼──────┤
│ │ │ 合計 │ 共7張 │ 1,97萬6,460元│ 9萬8,823元│
├──┼────────┼────┼─────┼───────┼──────┤
│ 3 │三和金馬有限公司│93年3 月│YU00000000│ 22萬6,200元│ 1萬1,310元│
│ │ ├────┼─────┼───────┼──────┤
│ │ │93年4 月│YU00000000│ 23萬9,200元│ 1萬1,960元│
│ │ ├────┼─────┼───────┼──────┤
│ │ │93年4 月│YU00000000│ 24萬7,000元│ 1萬2,350元│
│ │ ├────┼─────┼───────┼──────┤
│ │ │93年4 月│YU00000000│ 24萬0,640元│ 1萬2,032元│
│ │ ├────┼─────┼───────┼──────┤
│ │ │ 合計 │ 共4張 │ 95萬3,040元│ 4萬7,652元│
├──┼────────┼────┼─────┼───────┼──────┤
│ 4 │晶品珠寶坊 │93年9 月│BU00000000│ 15萬6,100元│ 7,805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14萬4,000元│ 7,200元│
│ │ ├────┼─────┼───────┼──────┤
│ │ │ 合計 │ 共2張 │ 30萬0,100元│ 1萬5,005元│
├──┼────────┼────┼─────┼───────┼──────┤
│ 5 │佳伶服飾行 │93年5 月│ZU00000000│ 9萬6,600元│ 4,830元│




│ │ ├────┼─────┼───────┼──────┤
│ │ │ 合計 │ 1張 │ 9萬6,600元│ 4,830元│
├──┼────────┼────┼─────┼───────┼──────┤
│ 6 │文賀有限公司 │92年7 月│UW00000000│ 74萬0,000元│ 3萬7,000元│
│ │ ├────┼─────┼───────┼──────┤
│ │ │92年7 月│UW00000000│ 25萬3,000元│ 1萬2,650元│
│ │ ├────┼─────┼───────┼──────┤
│ │ │92年8 月│UW00000000│ 9萬0,000元│ 4,500元│
│ │ ├────┼─────┼───────┼──────┤
│ │ │92年8 月│UW00000000│ 54萬2,000元│ 2萬7,100元│
│ │ ├────┼─────┼───────┼──────┤
│ │ │92年8 月│UW00000000│ 18萬0,000元│ 9,000元│
│ │ ├────┼─────┼───────┼──────┤
│ │ │93年7 月│AU00000000│ 1,600元│ 8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800元│ 40元│
│ │ ├────┼─────┼───────┼──────┤
│ │ │ 合計 │ 共7張 │ 1,80萬7,400元│ 9萬0,370元│
├──┼────────┼────┼─────┼───────┼──────┤
│ 7 │彰柏實業股份有限│92年11月│WW00000000│ 57萬2,000元│ 2萬8,600元│
│ │公司 ├────┼─────┼───────┼──────┤
│ │ │92年12月│WW00000000│ 53萬3,500元│ 2萬6,675元│
│ │ ├────┼─────┼───────┼──────┤
│ │ │ 合計 │ 共2張 │ 1,10萬5,500元│ 5萬5,275元│
├──┼────────┼────┼─────┼───────┼──────┤
│ 8 │富瑞得國際有限公│93年10月│BU00000000│ 12萬0,000元│ 6,000元│
│ │司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15萬0,000元│ 7,500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10萬0,000元│ 5,000元│
│ │ ├────┼─────┼───────┼──────┤
│ │ │ 合計 │ 共3張 │ 37萬0,000元│ 1萬8,500元│
├──┼────────┼────┼─────┼───────┼──────┤
│ 9 │朋軒國際股份有限│92年11月│WW00000000│ 82萬5,000元│ 4萬1,250元│
│ │公司 ├────┼─────┼───────┼──────┤
│ │ │92年11月│WW00000000│ 79萬4,000元│ 3萬9,700元│
│ │ ├────┼─────┼───────┼──────┤
│ │ │92年11月│WW00000000│ 80萬6,000元│ 4萬0,300元│
│ │ ├────┼─────┼───────┼──────┤
│ │ │92年12月│WW00000000│ 78萬5,000元│ 3萬9,250元│




│ │ ├────┼─────┼───────┼──────┤
│ │ │92年12月│WW00000000│ 79萬0,000元│ 3萬9,500元│
│ │ ├────┼─────┼───────┼──────┤
│ │ │ 合計 │ 共5張 │4,00萬0,000 元│ 20萬0,000元│
├──┼────────┼────┼─────┼───────┼──────┤
│ 10 │千佛莊開發股份有│93年7 月│AU00000000│ 18萬4,000元│ 9,200元│
│ │限公司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21萬0,000元│ 1萬0,500元│
│ │ ├────┼─────┼───────┼──────┤
│ │ │93年9 月│BU00000000│ 15萬6,100元│ 7,805元│
│ │ ├────┼─────┼───────┼──────┤
│ │ │93年10月│BU00000000│ 14萬4,000元│ 7,200元│
│ │ ├────┼─────┼───────┼──────┤
│ │ │ 合計 │ 共4張 │ 69萬4,100元│ 3萬4,705元│
├──┼────────┼────┼─────┼───────┼──────┤
│ 11 │佳宜興業有限公司│93年8 月│AU00000000│ 800元│ 40元│
│ │ ├────┼─────┼───────┼──────┤
│ │ │93年8 月│AU00000000│ 1,600元│ 80元│
│ │ ├────┼─────┼───────┼──────┤
│ │ │ 合計 │ 共2張 │ 2,400元│ 120元│
├──┼────────┼────┼─────┼───────┼──────┤
│ 12 │日野商服飾行 │92年12月│WW00000000│ 3萬9,400元│★ 1,970元│
│ │ ├────┼─────┼───────┼──────┤
│ │ │92年12月│WW00000000│ 7萬2,873元│ 3,644元│
│ │ ├────┼─────┼───────┼──────┤
│ │ │ 合計 │ 共2張 │ 11萬2,273元│ 5,614元│
│ │ ├────┼─────┼───────┼──────┤
│ │ │申報扣抵│ 1張 │ 7萬2,873元│ 3,644元│
├──┼────────┼────┼─────┼───────┼──────┤
│ 13 │冬哥企業有限公司│92年9 月│VW00000000│ 35萬0,000元│ 1萬7,5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8萬0,000元│ 1萬9,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2萬0,000元│ 1萬6,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2萬0,000元│ 1萬6,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6萬0,000元│ 1萬8,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4萬0,000元│ 1萬7,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15萬7,500元│ 7,875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16萬0,000元│ 8,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14萬0,000元│ 7,000元│
│ │ ├────┼─────┼───────┼──────┤
│ │ │ 合計 │ 共9張 │ 2,52萬7,500元│ 12萬6,375元│
├──┼────────┼────┼─────┼───────┼──────┤
│ 14 │冬盛企業有限公司│92年9 月│VW00000000│ 30萬0,000元│ 1萬5,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22萬7,500元│ 1萬1,375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28萬0,000元│ 1萬4,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6萬0,000元│ 1萬8,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2萬0,000元│ 1萬6,000元│
│ │ ├────┼─────┼───────┼──────┤
│ │ │92年9 月│VW00000000│ 35萬0,000元│ 1萬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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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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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霖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榮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冬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明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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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