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216號
TCEM,90,中秩,216,20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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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一六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中
分二社維字第五○五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同年月十二日晚上九時許止。(二)地點:台中市各大飯店、賓館等處。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健凱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現場照片四幀。
(四)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檢查紀錄一紙)。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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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