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IETO CAROLINA MASIP(琳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4566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D00000000號)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0號)各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IETO CAROLINA MASIP(中譯姓名:琳 娜,下稱琳娜)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456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偽造之「VILLAMIEL REGINA TAN、瑞吉娜」中華 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係被告琳娜所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琳娜因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3 年度 偵字第145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偽 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D00000000號)、外國人 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0)各1 張(103 年紅保 字第1674號)均為被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購 入後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 確,足認屬於被告所有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 上揭扣案物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