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
度執聲沒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編號2 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蒼蠅催情液壹瓶沒收銷燬、附表其餘扣案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9 858 號、101 偵字第9186號被告林建興違反藥事法案件,業 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期 滿。該案101 年紅保字第1189號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 明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惟上開沒入銷燬 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 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 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併予敘明三、經查:被告林建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29858 、101 年度偵字第91 8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已於103 年9 月3日 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係藥事法所規定之偽藥,且附表編號2 之金 蒼蠅催情液1 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3 月19日FDA 研字第 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金蒼蠅催情液1 瓶應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餘 如附表所示扣案之偽藥,有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在卷供參 ,且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時均坦承在卷,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 第1 項規定為沒入處分,揆諸前揭說明,其餘如附表所示之
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其餘本件扣案之 藥品並無驗出偽藥成分,且扣案之夾鏈袋被告並未於警詢及 偵查中說明用途,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不應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7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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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所含西藥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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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體牛鞭丸 │4瓶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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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蒼蠅催情液 │1瓶 │Methamphetam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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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STAWON催情液 │20包 │Lidoca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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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OBRAROMA催情液 │1瓶 │Isobutyl-nitrite、│
│ │ │ │Amyl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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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ron Horse催情液 │1瓶 │Isobutyl-nitrite、│
│ │ │ │Amyl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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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Gaz Fluid Incense催 │1瓶 │Isobutyl-nitrite、│
│ │情液 │ │Amyl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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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Sleek催情液 │1瓶 │Isobutyl-nitrite、│
│ │ │ │Amyl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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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XTRASH催情液 │1瓶 │Isobutyl-nitrite、│
│ │ │ │Amylnitr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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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Vgr100 │11粒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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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綠騎士持久液 │1瓶 │Lidoca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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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不明藥錠 │3粒 │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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