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6291號
PCDM,103,簡,629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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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沛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調偵字第3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沛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肇因細故,未為理性解決,而為如聲 請所指行為,有未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情,行為可訾,兼衡 被告素行尚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中畢 業(見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迄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獲得原諒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3125號
被 告 温沛婕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温沛婕與告訴人趙玉華均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之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事關係,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5月14日22時許,在該公 司作業員等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上址廠房內,以「小三」等 言語辱罵告訴人趙玉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二、案經趙玉華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温沛婕於偵訊中坦承上開犯行,與證人即告訴人趙 玉華經具結之證述互核相符,此外並有錄影光碟、本署檢察 官勘驗筆錄、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4日德總 人字第103011號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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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