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190號
TCEM,90,中秩,190,200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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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九О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霧警刑字第五二0九
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扣案之吸食強力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大里市○○路四八三號仁愛綜合醫院五樓祈禱室 (三)行為:於右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證人劉政權之證言。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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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