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181號
TCEM,90,中秩,181,20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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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八一號
  移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一社維字第00四
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區○○○街二十一號(仙旅賓館八0二室)及其他旅社內。(三)行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蔡仁榮於警訊時之供述。(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臨檢表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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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